8000件文物捐赠后的维权困境(2)

时间:2013年08月15日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体:

    官方回应

    随着媒体的介入报道,捐助一事在今年六月逐渐升温,呼和浩特市文化局于6月19日做出相关说明,就“文物存放”与“基金会成立”进行解释。说明称:2002年6月,在整理、清点捐赠物品工作结束后,呼市文化局专门向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报告,为杨鲁安藏珍馆申请了一间国家文物专用库房,进行专项藏品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藏品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2003年8月-2005年7月,曾有部分藏品被展览在“杨鲁安藏珍馆”。目前,所有文物目前全部在库房封存。

    该说明同时指出,市政府计划在正在建设中的呼市美术馆新址,专门开辟一层展厅用于建设杨鲁安藏珍馆,新馆建成后将由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维护。

    14日,记者来到呼市美术馆三楼,800平米的展厅正在装修,据工作人员介绍,预计年底即可重新开馆。

    呼市文化局的相关说明中还解释了奖励基金的去向。说明中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基金会应满足“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杨鲁安先生自愿出资的100万不能达到成立基金会的标准。2011年6月,市政府大力支持基金会的成立,另行拨付100万元,达到200万元原始基金,计划成立基金会。全部原始基金一直存于呼市财政局专用账户。基金在基金会获批成立后,将全部转入基金会专用账户使用。

    文化局方面在接受记者问询时回应称,基金会的筹备工作仍在进行中。

    截至记者发稿时,基金会依然没有成立。

    律师观点

    就此事,记者咨询呼和浩特市爱德律师事务所,范挺律师给予回答。

    关于捐赠者享有的权利,范律师表示,杨鲁安先生的子女及学生如果认为文物收藏单位现有的保管条件不适合保管文物,可以向市文化局提出更换具备收藏文物的单位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所收藏的文物,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文物保管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原收藏单位具备文物保管条件后,经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将文物交还原收藏单位。依据此条规定,文物的保管条件需要达到存放标准,如收藏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应当由具备文物保管条件的单位代管。

    关于基金会的成立,范挺律师告诉记者:据内文办字[2011]92号文件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文化局成立杨鲁安文化基金会的请示》的批复,呼和浩特市文化局现作为杨鲁安文化基金会的申请人,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应向自治区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章程草案;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应当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基金会在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登记后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最后应将以上证件复印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关于针对2004年至基金会成立期间,100万“杨鲁安文化奖励基金”利息问题如何处理,范律师给出的答复是:

    《杨鲁安先生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捐献文物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杨鲁安先生设立基金的目的是用100万元的利息发放给对文博事业发展有贡献的人员。同时据呼市文化局的情况说明,成立基金会的全部原始基金一直存于呼市财政局专用帐户,那么,从2004年至基金会正式成立前的期间的全部利息收入,应该列举清单,并予以公示,全部转入基金银行帐户。

    采访结束时,范律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文物捐赠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也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为了文物价值的实现,也为了实现捐赠者的捐赠目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尽快制定捐赠文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捐赠者的权利和受赠单位的义务,使捐赠文物有法可依。”

    他同时给予了捐赠者一些建议:“捐赠者最好将藏品捐赠给那些实力强的博物馆、博物院,规模大的收藏单位,因为这些单位拥有先进的文物保护设备和库房,技术人员的力量也很强,它们有能力更好地保护文物。”
(责任编辑:文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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